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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力兄制药公司和亚力兄国际业务有限公司诉安进加拿大公司专利侵权案
本案案例值得深入思考借鉴的是,1)当对比文件中暗含或者引用了另一个对比文件情况下,加拿大评述新颖性的思路来评价中国专利的新颖性;2)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专利局并不能直接无效掉一个授权专利,而是由加拿大法院来无效专利的。具体来说,本文章阐释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制定的在判断新颖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要求:在先公开和能够实现,在先公开容易理解,即,对比文件必须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公开;能够实现是指,对比文件必须存在明确指引,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PSA)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无误地指向所涉案的专利发明,仅设置路标标识是不够的。虽然并不要求对比文件公开的是与涉案专利发明“完全一样”的发明,但是,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必须是若实际实施必然导致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在达到涉案专利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的执行没有试错空间,没有实验空间,只是为了理解而阅读它。有本案可知,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引用了现有技术文献情况下,引用该现有技术文献对一个专利申请的方案的新颖性是否有影响,值得慎重对待考虑。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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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EPO的判例T2181看 技术问题 撰写的重要性
格旭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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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专利申请号
施峰路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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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相关年费缴纳
施峰路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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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实用新型
施峰路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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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发明之实质审查请求
日本芦田·木村国际特许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施峰路
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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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件专利申请案看代理人的能力需求
格旭
2018-11-23
 
        
                    
                        
                        
                        
                        
                        
                        
                        